年度税审报告,税审,中税信达(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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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没有取得发票的购进货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其成本、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估价入账的材料,如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发票的,对已结转材料的成本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对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未取得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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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结构性减税政策陆续实施,经济增速下行,年度税审报告,税收收入增速大幅回落,在各税种中,企业所得税回落最大。持续的房产调控,使地方财政大幅减少,税审费用,财政支出压力大,对税收的期望值也增大。面对2012年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财政形势,税收征管将更为精细,更严格地执法,更强化企业对税收法条的遵从性。在汇算清缴中,税审报告,企业将遇到关隘、规程、沟通三个关键点,税审,北京中税信达税务师事务所将运用商业模式、财务网状化管理、非税收法规处理等三个方法帮助企业搞好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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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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