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本年利润总额100万,石景山会计公司,税率25%,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200万,本期应缴所得税50万,本年有减值准备300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75万,递延所得税费用-75万,会计公司报税,本期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50+(-75)=-25万,是否正确?损益表中列示的所得税费用是否可以为负数?
财税小知识:
什么情况下企业能够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会计公司审计,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记账公司价格,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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