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没有取得发票的购进货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其成本、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估价入账的材料,如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发票的,2015年税审,对已结转材料的成本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对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未取得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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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解释,税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该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残疾职工花名册及残疾人证、企业职工工资表及支付工资凭证及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等,2015年度税审,以办理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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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局发布的京国税发[2008]339号相关文件,北京的企业遇下列情形则需要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除海淀区的企业无论亏损多少,只要是亏损就必须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之外);
(二)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三)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四)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
(五)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应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1.企业财产损失。
2.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015年税审报告,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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