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点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和技术转让所得等优惠政策,报税财务,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中有关报表进行了修改,现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中《附1-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填报说明第25行“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删除其中“全球独占许可”的内容。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中《附1-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及填报说明》废止,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见附件1)替代。
三、企业2015年第4季度(含2015年10至12月,下同)预缴和定率征税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本公告《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4季度预缴和定率征税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填报说明》(见附件2)进行纳税申报。
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期和定率征税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本公告附件2停止执行。之后,企业预缴和定率征税企业汇算清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相关规定填报。
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10月1日后的纳税申报。
增值税转型增值税有生产型和消费型之分。生产型增值税仅允许纳税企业在进项税额中抵扣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购入价款及相关费用的部分,不允许把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及费用对应的税款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它鼓励企业快进快出,不利于引导企业更新加工设备引进先进加工技术,是 我国曾长期执行的增值税类型。消费型增值税不但允许纳税企业把购进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对应的税款在进项税额中扣除,还允许企业把购入的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对应的税额在进项税额中扣除,可以起到鼓励企业更新设备提高技术水平的作用,西方国家的增值税大多是这种类型。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启动增值税转型改革,由原来的生产性增值税转成了国际通行的消费型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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