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税会计,百集会计(在线咨询),东城区地税局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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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收到一张专用FA票,报税会计,已认证抵扣,当月对方发现金额有误,报税公司,想再跟我们要回去作废重开,是否可以?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FA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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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收到一张专用FA票,报税会计,已认证抵扣,当月对方发现金额有误,报税公司,想再跟我们要回去作废重开,是否可以?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FA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规定:在未收回专用FA票抵扣联及FA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FA票抵扣联及FA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FA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FA票。

依据上述规定,收票方已认证的FA票是不能作废的,需要购买方在增值税FA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FA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FA票,在增值税FA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FA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下月再纳税申报时需要对该FA票进行申报。


问:增值税专用FA票的认证期限是如何规定的?认证通过的专用FA票是否可自行选择抵扣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FA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FA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FA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东城区地税局报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FA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FA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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