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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先关税费

  一、增值税

  (一)自然人出租房屋

  1.自然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二)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屋

  1.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公司注销,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税率为11%;

  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5%。

  二、房产税

  个人出租房屋,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昊海写字楼公司注销,免征印花税。

  五、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次序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转: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政策

在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人走上了创业之路,在创业的过程中,合伙企业这一组织形式因为其在所得税方面是税收透明体而被广大投资者广泛采用。在此,对合伙企业所得需要注意的相关税收政策简要解析如下。

  一、合伙企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di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由此可见,由于合伙企业本身不是法人企业,其本身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二、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是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第二条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这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是一致的,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三、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如何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以判定,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据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对于个人投资人,汇贤大厦公司注销,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法人企业投资者,应当按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些地方为了鼓励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关于'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对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则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至35%的累计所得税。例如:《上海市金融办、上海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规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有部分地方对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统一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而随着《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的下发,这些不规范的税收优惠将逐步得到清理,国发〔2014〕62号要求各地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同时指出:'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四、合伙企业的股息红利所得如何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因此,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从合伙企业投资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个人所得税率为20%.但是对于合伙企业的法人投资者该如何纳税呢?

  对于合伙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分给法人合伙人时,法人合伙人取得此所得,能否享受股息红利免税收入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而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范的居民企业;同时,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也并未直接投资分配股息红利的企业。这就是说合伙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分给法人合伙人时,誉德商务楼公司注销,法人合伙人取得此所得不符合免税投资收益的政策规定。

  但是,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这就是说明合伙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分给法人合伙人时,法人合伙人取得此所得可以享受免税投资收益的政策规定。这只是地方性政策规定,不能放大到全国范围。在国发〔2014〕62号文件下发后,此文件是否能继续得到落实呢?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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