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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电信行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FA票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目的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专业会计公司,节约社会资源。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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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电信行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FA票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目的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专业会计公司,节约社会资源。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FA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FA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有关规定,代理报税会计公司,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FA票。

   二、适用范围

   2016年6月20日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三家电信运营商(以下简称三家电信运营商)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FA票。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FA票票样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电子普通FA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的票样。

  四、增值税电子普通FA票使用

   增值税电子普通FA票的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FA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FA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FA票相同。

   五、纸质普通FA票停止使用

   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三家电信运营商不再开具纸质普通FA票(含自印)。

   六、FA票查验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FA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第三方电子FA票服务平台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FA票查验平台进行FA票一致性查验。  


购买方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FA票,学院路会计公司,发生开具红字的情形,需要退回销售方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FA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FA票应经税务局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FA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也就是说,认证相符的专用FA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即使发生开具红字的情形,也不需要退回销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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